发布时间:2024-03-14 来源: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浏览数量:322 次 【字体: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推动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的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特派员是指由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从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选派到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开展创新创业及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科技特派团成员由科技特派员组成。党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申报科技特派员。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主要工作任务:
(一)发挥自身专业特长和派出单位优势条件,结合各地优势特色资源开发,通过宣传、推广、普及、培训先进适用农业技术、装备、信息与经营管理模式等,帮助解决各地科技需求及迫切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开展应用示范带动,建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科技示范基地。
(二)结合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深入产业链各环节、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等开展创新创业和科技服务,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带管理到县、乡、村、中小微企业,与农户、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基地、中小微企业等结对帮扶,帮助带动、培养基层科技人员。
(四)宣传科学技术知识、推广科学生产及生活方式,结合乡村建设和乡村新业态开发,开展相关新技术、新成果应用示范。
(五)通过技术服务或入股等方式,与服务对象结成利益共同体,领办或共同创办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
(六)开展科技政策宣传活动。
(七)开展其他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科技活动。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试验示范与推广;开展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的研究试验或技术创新;提供合作经济组织、示范户、企业所需的技术指导;培训技术人员、农民、工人等。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主要类型分为带动型、服务型、创业型三种类型。
(一)带动型科技特派员:指在农村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乡土人才或致富带头人。
(二)服务型科技特派员:指深入农村、企业或者星创天地等从事科技服务和创业服务活动的农业科技(经营)人员。
(三)创业型科技特派员:指创办(领办)企业或者合作经济组织,以及符合相关规定以技术(知识产权等)入股的方式与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结成利益共同体的农业科技(经营)人员。
第六条 科技特派团主要工作任务:
(一)围绕县域优势特色产业,发挥专家优势,集中力量解决共性关键核心技术,建立产业生产模式技术体系、示范基地、技术推广平台等。
(二)开展全产业链关键技术创新成果示范、培训与推广,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展示新技术新模式,为产业健康发展提供全产业链科技服务。
(三)以促进产业升级发展为目标,强化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示范应用,促进科技成果集成转化和产业化。
(四)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创新经营模式,打造农业知名品牌。
第七条 省科技厅对省级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实行择优遴选、统一认定、分级管理。鼓励各州(市)、县(市、区)建立本区域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选派服务机制。
第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省级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的认定管理工作。组织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遴选、审核、认定、考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并建设科技特派员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管理,对派出的人员和团组年度工作开展质量进行跟踪问效。省财政厅依据云南省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派出和服务成效,做好年度预算审核、下达、监督、指导绩效管理等工作。各州(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省直(中央驻滇)单位分别负责本区域、本单位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申报的初审、推荐、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对本区域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各派出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遵照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九条 云南省科技特派员认定基本条件: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工作扎实,乐于奉献。专业素质强,掌握一门以上专业技术,且技术优势明显,具有良好的知识传授、信息传播和综合协调能力,能够运用多种手段、途径传播和推广新技术。
(三)自愿为农业、农村、农民和中小微企业服务。
(四)服从科技特派员管理机构工作指导,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自觉维护科技特派员形象。
第十条 云南省科技特派员认定具体条件:
(一)带动型科技特派员:科技意识强,具有一技之长和较好科技服务能力,直接从事乡村振兴和新农村建设且服务及带动农户不少于10户。
(二)服务型科技特派员: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职)专业技术职称(派驻企业科技特派员须具备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入驻企业在边境县、乡、村的可适当放宽条件),从事科技服务时间不低于2年,专业领域与服务对象从事领域匹配。
(三)创业型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以及以技术(知识产权等)入股企业或者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且登记注册时间在1年以上。
第十一条 科技特派团认定基本条件:
(一)科技特派团成员政治立场坚定,身体健康,科技诚信情况良好。
(二)科技特派团由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科技人员构成,以科技创新支撑乡村振兴为主线,围绕“一县一业”开展“一团一业”科技服务,集成应用先进实用科技成果,示范推广农业可持续发展模式,促进产业提质增效。
(三)科技特派团设团长1名,实行团长负责制,总人数不少于10人。团长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强的统筹协调能力和丰富的科技服务实战经验。团员专业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州(市)、县(市、区)科技人员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县(市、区)科技人员占比应不低于20%,以确保服务工作时间和质量;团员可扩大至省外科技人员,但需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所占比重不超过特派团总人数的20%。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团认定具体条件:
(一)科技特派团以科技项目方式开展科技服务,实行项目制管理。项目由团长所在单位牵头申报,围绕高原特色农业重点产业,支撑服务的产业要具体,有明确、可量化的考核指标和绩效目标。
(二)科技特派团成员同期只能参加1个科技特派团的选派服务。参加科技特派团服务的人员须由所在单位同意推荐并出具推荐书。
(三)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同期只支持1个科技特派团开展服务,已有科技特派团服务的县(市、区)不再选派新的科技特派团;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已选派国家级科技特派团,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申报认定流程:
(一)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征集本地区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需求,报省科技厅汇总。
(二)省科技厅参考需求发布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单位按需求进行在线申报,由派出单位、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州(市)科技管理部门依次审核把关。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根据全省实际需求进行调整,择优选派。
(四)省科技厅厅务会审议。
(五)省科技厅对外公示拟认定名单。
(六)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入库,纳入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特派团成员统一纳入省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在服务期内不重复支持。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州(市)科技管理部门、省直(中央驻滇)单位,分别负责本区域、本单位科技特派员的初审推荐和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科技特派员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含科技特派团成员)应在科技特派员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登记,并按照动态管理要求,及时上传工作情况、服务绩效、考核情况等,作为科技特派员考核评优及后续择优支持的重要依据。科技特派员应在每次服务结束后一周内,完成当次服务日志填报;服务地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对科技特派员每次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科技特派员认定有效期为3年,认定有效期满后可重新申报。科技特派员根据自身工作任务、受援单位需求及服务地农业生产实际开展服务,一年内到受援单位开展现场服务不少于20天。
第十八条 认定有效期内的科技特派员如发生调出原单位、退休、辞职、去世等情况,应及时通过科技特派员管理单位报告省科技厅,视情况取消认定和经费拨付,不得擅自更换服务人员和服务地点。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于每年底组织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考核工作,对完成任务情况、现场和线上服务时长、工作日志完善度、服务绩效成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后续经费拨付、连续选派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科技特派员管理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科技特派员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技特派员和科技特派团选派、管理、考核的具体办法,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和科技特派团的管理、考核工作,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及科技服务和创业情况,发现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有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责令改正并报告省科技厅。
第二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应主动积极与所服务州(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受援单位、受援地要为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科技特派员资格:
(一)未按相关要求开展服务工作,或开展服务工作滞后、服务质量不高。
(二)服务期满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
(三)对报送科技服务内容、成效弄虚作假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四)存在损害服务对象利益或严重失信的行为。
(五)存在其他不符合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要求的行为。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级对认定的科技特派员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已认定为云南省科技特派团成员的不再重复给予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科技特派团成员专项经费,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从中央和省级财政科技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 鼓励支持科技特派员到异地开展科技服务。服务地为单位驻地所在县(市、区)的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服务地为非单位驻地所在县(市、区)的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万元。本管理办法制定前认定的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按原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由省科技厅按年度拨付至派出单位。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科技特派团成员中省外专家专项经费,拨付至科技特派团团长单位。
第二十六条 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的使用参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到受援地(单位)开展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材料费和科技服务、科技培训产生的其他费用等,其中差旅费原则上不高于70%,根据实际开支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 科技特派团项目周期与服务期限为3年,期满后视各县产业发展需求可重新申报。科技特派团项目经费支持额度原则上不高于200万元,项目经费管理使用严格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对科技特派员经费专款专用,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派出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项目经费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省科技厅、项目牵头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绩效监控结果作为后续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在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申报认定、考核管理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人员、单位,省科技厅取消其云南省科技特派员、云南省科技特派团称号,并纳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二条 在云南省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类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的,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支持保障
第三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年度工作任务要纳入单位年度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各类评先评优工作要向作出贡献的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成员给予优先倾斜。鼓励将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成员工作经历和工作实绩作为单位岗位聘用的重要条件,优先聘用并重点使用。
第三十四条 支持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与服务对象结成利益共同体,将实际收益、服务成效和基层考核挂钩,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各方科技成果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成员给予以下支持:
(一)优先支持领衔申报人才类、应用类和成果转化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对科技特派员的创业项目、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要求和条件的,给予相关支持。
(三)积极向相关部门推荐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多渠道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的扶持力度。
(四)组织参加科技培训和交流活动。
(五)对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通过主流媒体大力宣传。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17日。《云南省科技特派员认定管理办法》(云科规〔2018〕2号)同时废止。